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 正文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8-10-31 浏览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

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联系人:杨经理|QQ:276927028|地址:巩义市芝田镇经济开发区朝阳路18号

版权所有 © 河南万祥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共赢网络 豫ICP备19008782号-1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在线客服

扫码与我交流